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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具死尸的“自述”,1981年重庆观音桥公社水塘碎尸案侦破始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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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24-6-16 19:09:48 |只看該作者 |倒序瀏覽
    1981年12月25日下午,重庆市郊区观音桥公社一名女社员,去附近一个池塘洗衣服。洗着洗着一件衣服不小心掉进池塘,逐渐沉了下去,这名女社员赶紧去池塘旁的一个枯树上掰断一个树枝来捞衣服。这一捞,衣服是捞出来,还顺带捞出了一个塑料布包裹,但这个包袱下面好像被什么拉扯着,捞不上来。于是女社员又找来一个树枝倒腾,不一会竟把塑料布包裹戳坏了,一只人手的两根腐烂手指露出来了……
    很快,警方赶到观音桥公社,发现一共有两个塑料布包裹,解开后让人大吃一惊:一包为男性躯干;一包是一颗人头和四肢,共计六段。每个塑料布包裹各用铅丝捆了一块石头,重量分别为24斤和48斤。尸体已高度腐败,全身赤裸,头部有多处钝器伤,尸块断端整齐,现场及附近未发现血迹和衣裤。
    经现场勘查,显然这是一起杀人碎尸、沉尸灭迹的恶性案件。
    刑侦人员经勘查、拍照,提取了有关物证之后,请附近群众辨认,大家都不认识死者,现场和塑料包内亦无表明死者姓名、住址的证件。于是,把六段尸块交给了法医,通过科学鉴定让死人自己来“说话”,为侦破本案提供线索和证据。
    法医检验、研究了六段尸块之后,作了如下判断:
    一、是一人或多人的尸块。将六段尸块按人体解剖学位置摆好,肢体对称,没有重复部位,可以组成一个完整的人体;尸块断端创缘和创面能对合,特别是骨质断端痕迹能对合为一个整体。由此可认定六段尸块是同一个人体的。
    二、身高。经对合整复的尸体,测量身高为155厘米,说明死者是个矮子。
    三、死因。尸体头部有六处挫裂创,颞部两侧肌肉和右枕部头皮下有大片出血;颅骨冠状缝裂开,右眶外侧骨质塌陷,右额部和右枕部有缝状骨折;右侧额部和枕部的脑实质、硬脑膜下有挫裂伤和广泛出血。这说明死者系头部受暴力打击致脑挫裂伤死亡。
    四、死亡时间。整个尸体皮下胀气,面部膨胀变形,呈巨人观状;全身出现尸绿,表皮脱落,手、脚表皮与真皮分离呈“手套”和“脚套”状;头发、胡须、阴毛因腐败和浸泡已部分脱落;胃肠道高度自溶,胃粘膜大片脱落,胃壁明显变薄;心、肝、肾、脾等脏器变软,切面结构不清,两侧肺脏萎陷。这些说明这具尸体已经高度腐败,结合重庆地区气温和现场环境,认定死者大约是在检验前20——30天死亡的。
    死者胃内仅存100克棕黄色糊状物,含少量蔬菜纤维。这说明死者是在最后一餐进食之后4——6小时左右被杀害的。
    五、年龄。死者皮肤弹性佼差,额部、两眼外侧、鼻唇沟两侧等处均有明显的皱纹;头发、胡须已经花白;牙齿磨耗程度四至五级,牙髓腔狭小;颅缝已大部份癒合。由此判断其年龄在50岁左右。
    六、职业和居住地区。死者手、脚无茧疤,脚趾件拢,指(趾)甲剪得短而整齐,指甲缝内无异物和污垢,牙面干净;肺部有明显的黑色炭沫沉着,未见矽肺等职业性病理改变。分析死者为非重体力劳动者,可能长期生活在城市。
    七、生理、病理特征。死者身材矮小,体质较弱,并长有鬓须(络腮胡)。在剑突下方和右下腹部各有一条外科手术疤痕,且胃脏与空肠吻合,阑尾已被切除。说明死者患过胃或十二指肠溃疡、阑尾炎,并先后作过胃大部切除和阑尾切除手术。从胃脏形态和大小看,死者经机能代偿过程已接近正常,按一般规律判断,自胃大部切除到死亡,至少经过了一年的时间。
    八、凶器种类。死者头皮六处创伤,创口形态多样、创缘不整齐、创腔内有组织间桥、创周有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等钝器创的特点;创面头发断面不在同一直线上,显微镜观察每根头发断端又呈阶梯状或扫帚状,应属硬质钝器打击所形成。其中,右额部的一处挫裂创,创口的两条边等长(1.5厘米),两个边的夹角为90度,在角和边的内侧区域有明显的皮下出血,说明凶器的打击面较小,且带有直角。枕部头皮挫裂创呈“十”字形,周围的皮下出血区类似园形,直径2.5厘米,下面有条形缝状骨折而无园形凹陷骨折,结合该处颅骨突出的弧度较大等解剖学特点,凶器应具备方形平面,而非球面。
    综上所述,罪犯杀人所用凶器应当是带直角的方形平面、面积较小、质地坚硬、重量不大的钝器,如钉锤、鎯头等金属类工具。
    九、碎尸工具的种类。死者颈部、躯干和四肢的断端有以下特征:断面宽大、整齐,皮肤上有细长的切割伤和尾状伤;肩关节骨上有数条切痕,股骨下端砍痕长4厘米,深1厘米,宽0.1厘米,创缘光滑,创壁平整,创底呈直线形。这说明碎尸工具有切、砍两种作用,是刃口长而锋利并有一定重量的锐器,如菜刀、杀猪刀之类。从碎尸手法和选择的部位看,罪犯不懂得人体解剖学知识和屠宰技术。
    十、罪犯的作案过程。综上所述,判断罪犯是用锤类凶器重伤被害人,待其毙命后,脱光了死者的衣裤,再用菜刀、杀猪刀一类的工具碎尸六段。然后,用塑料布包裹,移于箩筐之内,加木炭掩盖,搬运至现场,就地取材捆好两块石头,抛尸水塘,逃离现场。
    这件杀人碎尸案,由于沉尸已久,现场遗留物少,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。但是仍有许多蛛丝马迹可寻。侦技人员对现场环境和遗留物作了仔细研究。
    首先,对沉尸现场进行分析。该水塘有小路与观音桥至长安厂的石板路相接,过往行人较多,百米之外就有居民住房;经比对,罪犯沉尸用的两块石头,是从50米外路边取来的,说明罪犯熟悉现场环境。
    其次,捆尸用的铅丝,直径0.22厘米,断端系克丝钳所剪;塑料布和一块蓝色毛哔叽,均为剪刀所裁。罪犯或死者家中有同一型号的铅丝、塑料布、.毛哔叽,以及克丝钳、剪刀等工具。
    另外,沉尸现场和附近粪坑里,发现一只箩筐和多量木炭。分析为移尸用具。箩筐外面磨损不重,不像建筑工地使用之物,可能是家庭或单位的清洁用具。
    通过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,掌握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和死者特征,刑侦部门以现场为中心,以江北区为重点布置侦查工作。并根据法医鉴定判明的年龄、身高、死亡(失踪)时间和生理病理特征发通报,发动群众,寻找死者和杀人现场。
    为了密切配合侦查破案,将现场捞取尸块经固定处理之后两次拍摄死者头像,并交侦查人员带到群众中去辨认。但是,由于尸体巳高度腐败,皮下充满腐败气体,头面部膨胀,嘴唇外翻,眼球塌陷,加之右眶部骨折改变了脸型,像貌已经失真,群众无法辨认死者是谁。于是,邀请了美术学院和有关部门的专家,同法医一道研究死者的像貌特征,排除因尸体腐败所造成的影响,绘制了这具腐尸的素描头像。
    腐尸头像复原是国内外法医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。本例软组织尚存,处于腐败变形无法辨认的阶段,用脱水、整形的办法,效果并不理想。能不能在研究腐败面貌特征的基础上,采用素描这种简便的方法再现死者的像貌呢?
    大家认为,过去有根据颅骨复原像貌的成功经验,只要抓往了本案死者不易改变的面貌特征,掌握软组织腐败变形的特点,结合对死者年龄、性别、生理和病理特征的判断,有可能取得成功。在素描头像绘制过程中注意了以下特征:主要是脸型为长方形,面颊有络腮胡;眉毛比较长,画像时作了强调;死者体弱多病,曾作过两次腹部手术,眼窝凹陷,画像时应表现出精神萎靡、眼光无神的特点;鼻短而宽,鼻梁不高,鼻孔较大。至于咀型,因腐败变形,只作了推断性描绘。
    十二月二十九日,江北区某厂的两位工人反映,他的邻居王成学于一月前失踪,王曾作过两次手术,年龄、身高亦与死者相符。侦查人员请他们观看两张素描头像,他们认为很像,只是嘴巴和眼睛有些走样。
    根据这一线索,在王成学的档案里找到了他的指纹,与尸体指纹比对特征完全一致,由此认定本案死者就是王成学。
    王成学是重钢三厂的退休工人,一家三口。其妻于一个月前回娘家,养子付俗是三钢工人,平时工作表现较好。查看王家有与沉尸现场同类的木炭、塑料布、铅丝,室内有多处喷溅血迹,其血型与死者一致;现场铅丝、塑料布和毛哔叽条与王家的型号一致,并能对合为一个整体。
    据此可肯定付俗的卧室就是杀人碎尸现场,付俗有杀害养父王成学的重大嫌疑。
    二十九日晚,刑侦人员依法传讯了付俗。当场令其取下手表,在表带缝里发现了少量血迹。经法医化验是人血,其血型与死者一致,而与付俗的血型不同。
    在大量证据面前,付俗交代了杀害养父王成学的罪行。付犯交代,十二月一日中午,与王发生争吵,便抓了一把钉锤向王打去,致王头部重伤倒地死亡,他才匆忙去上班。当晚11时他用菜刀碎尸六段,用塑料布包裹,装入箩筐,运至沉尸现场。所述作案过程与现场分析完全一致。后根据付俗交待,在垃圾堆里找到了杀人凶器——钉锤。
    至此,重庆“12·25”特大碎尸案告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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