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,助力复工复产,江苏省人社厅日前印发《江苏省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(第一版)》,明确规定对16类劳动违法行为不再予以处罚。 记者获悉,江苏省将对列入《清单》的行为综合考虑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性质、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,依法不予行政处罚。对暂未列入《清单》的违法行为,其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不予处罚规定的,依法不予处罚。对已列入《清单》范围,但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,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。对拖欠工资、使用童工、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等严重违法行为,依法加大监管力度。 同时,各地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,对轻微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后认为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,应报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,制发《劳动保障监察决定书》,作出不予处罚决定。认为不完全符合适用情形规定的,应依法作出处罚。对决定不予处罚的,要坚持“过罚相当原则”“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”,运用行政提示、行政告诫、行政建议和市场主体签署守法诚信承诺书等非强制手段,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,更大程度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和促进执法环境改善,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。 此外,要加强对适用不予处罚情形的监督管理,坚决纠正对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处罚案件。对劳动保障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,《清单》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。可结合各地实际,在清单基础上完善本地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,实现监管既“无事不扰”又“无处不在”,按季度报送本地区不予处罚案件情况,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。 另据记者了解,除江苏省外,北京、广东、天津、山东等地近日陆续出台“人力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”,对企业违法用工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不予处罚。其中,北京市轻微违法行为事项涉及劳动合同、工作时间、就业管理、劳务派遣、人力资源市场、职业能力建设、社会保险、劳动保障监察等29个事项;深圳市主要涉及劳动合同、就业服务等领域8类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及相关免罚条件和法律依据。 相关负责人提醒,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不等于放纵,而是要指出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,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,并提出合规的指导性建议。
从此之后,中介不退中介费,公司扣押证件、档案甚至可以直接制定违背劳动者利益的公司规定,这些违法行为将不再受到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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